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6〕99号,附件2)要求,现就我省2025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价对象
2025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范围为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水单位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但依法应当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水单位(以下统称取用水户),包括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水工程。取用水户涉及多种用途取水的,仅对非农业取水行为开展信用评价。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依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通过广东智慧水利系统“信用评价名录”模块,完成2025年度信用评价对象名录及相关信息的确认工作。
二、关于职责分工
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年度评价对象初步清单,对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提交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与相关信用平台对接。
各地级以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明确本行政区域内评价对象,具体负责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预评、申诉初核、修复初核、评价结果上报和相关档案管理等工作。省各流域管理局按分管范围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权限相应具体负责由省水利厅审批发证的评价对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校核并报送省水利厅;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暂不清晰的无证取水单位,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评价结果报委托部门审(初)核认定。
三、关于信用评价依据
2025年度信用评价应当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主要包括:2025年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2024年以来仍未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等责任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的上述信用信息;2025年其他相关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对于2026年3月10日前已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等责任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相关信息在本次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档。
四、关于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6年2月)。我厅组织完成广东智慧水利系统信用评价功能模块的完善和信用信息初步归集,部署开展2025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阶段(2026年3月1日-3月10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按照《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组织完成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逐级汇总。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局在2026年3月10日前将本辖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表》(附件3)正式行文报送省水利厅,并在广东智慧水利信用评价模块上传佐证材料。
(三)公示阶段(2026年3月11日-3月31日)。我厅完成初步评价结果公示、年度评价结果的确定(不含异议申诉处理情形)。
(四)公布及报备阶段(2026年4月30日前)。我厅于4月15日前公布评价结果,并于4月底前将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五、关于评价程序
(一)信用信息归集和归类
利用广东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称信用评价系统),实现数据初步归集,多渠道收集取用水户的取用水执法监管和处置、其他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对以上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梳理,根据实际加以补充完善,同时按照《指导意见》中评价指标的类别进行归类。
(二)信用评价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信用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标准》进行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预评后,由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水利厅审定。省水利厅审批发证的,由相应省各流域管理局负责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对所提交的评价结果负责。
(三)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公布
省水利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依托省水利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取用水户2025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信用评价依据信息和证明材料等通过数据接口共享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报水利部备案。原则上,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不得泄露取用水户的商业秘密。
(四)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向省水利厅提出核实申请,将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交到信用评价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核意见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取用水户。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在年度最终评价结果中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取用水户对评价结果进行申诉、复议的,或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申诉、复议或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对评价结果的公开,如申诉、复议、异议处理后评价结果发生变化的,省水利厅及时调整公布的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结果。
(五)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
评价结果公布后,如新发现取用水户2025年度的信用信息,评价实施单位应及时补充评价,涉及信用等级调整的,对补充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和信息共享。
附件:1.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6〕99号)
3.广东省××市/××流域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表
广东省水利厅
2026年3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龚凯,020-38356545)
附件3
广东省××市/××流域取用水
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表
备注:1.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以各有关单位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为依据;
2.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勾选方式;
3.本表以电子版发送。
粤公网安备440106020036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