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闸重建工程的箱涵基坑开挖深度约17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原已批复的设计开挖方式为分层放坡开挖,后续设计变更对基坑开挖坡度进行了调整,并在局部区域采用了“土钉+钢筋网喷锚”护坡措施。但施工单位未根据调整后的开挖及支护方式重新编制施工专项方案,也未组织履行专家论证和审查等审批手续。此外,箱涵左侧边坡未实施“土钉+钢筋网喷锚”的护坡措施,且该处土体较为松散。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1.3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水闸重建工程上游左岸BC段U型槽基坑目前正处于开挖施工阶段,该基坑属U型槽结构,最大开挖深度约8m,属于深基坑工程。目前该基坑在支护与开挖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当前基坑仅开挖至槽底设计高程,仍剩余约2~3m厚的U型槽基础软弱土层尚未开挖,若继续下挖,可能加剧现有钢板桩支护结构的变形。同时,基坑边坡顶部位于是施工车辆通行的交通道路,动荷载作用进一步增加了边坡失稳的风险,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加固措施;(2)开挖过程中未对基坑边坡及周边布设监测点,也未开展变形及位移监测工作;(3)基坑边坡顶部堆放有弃渣料,且未设置截水或排水措施。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第7.3.9条。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3.7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水闸重建工程上游围堰局部段填筑质量不满足要求,堰顶出现裂缝,总长度约11.2m,其中最大一条裂缝长约4.95m,宽度达4cm,围堰已发生沉降。此外,上游围堰左岸连接段未严格按设计断面填筑,上部呈松散堆填状态,堰顶可见雨水冲刷痕迹。不符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第四、(十三)条。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2.3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水闸重建工程所搭设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长度38m,高度15m)存在以下不合规情况:(1)脚手架左右两侧出入口均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2)右侧下游面部分立杆支撑于临空斜坡上,该处土体已出现多处开裂,处于不稳定状态。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第3.3.6条。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4.1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泵站建设工程的外江围堰未按设计标准填筑,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且已出现局部不均匀沉降,存在防洪度汛安全隐患。现场查看发现,该外江围堰为联围堤防破口施工的临时工程;由于旧闸已拆除,该围堰已成为汛期防御外江洪水的唯一屏障。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实测断面资料,外江围堰在顶宽、堰顶高程、内外侧边坡坡比、坡面防渗措施以及外江侧填筑等方面均未达到设计要求。此外,围堰局部已发生不均匀沉降,原设计防浪墙顶高程为+4.50m,实测沉降段现状高程仅为+4.30m,累计沉降达20cm。现状围堰无法满足工程临时土石结构建筑物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第7.5.2条。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2.3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泵站建设工程当前施工进度无法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重建一体化泵站水闸的闸门及启闭设备均未安装,新建泵站水闸的上、下游工作闸门及防洪闸门也尚未安装,导致工程整体不具备挡水及防洪(潮)条件。因主体工程未能在汛前完成,重建水闸目前无法发挥防御外江(潮)洪水功能。在旧水闸已拆除、新建水闸无法挡水、且临时外江围堰亦不满足度汛要求的条件下,项目法人未制定针对性有效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未能履行安全度汛管理责任。上述情况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第7.5.2条。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1.5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7.**水库建设工程的导流隧洞开挖后支护作业严重滞后。隧洞开挖揭示该段地质属V类围岩,自稳能力差,但现场未按要求及时实施支护,具体问题包括:(1)上台阶距离掌子面约1.5m的开挖段未及时支护,6榀钢拱架未进行喷混凝土封闭;(2)下台阶右侧存在8榀拱架悬空,左侧5榀悬空,且左右两侧同时悬空段达3榀。上述开挖支护作业未按设计图纸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及时实施,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07)第7.3条。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3.8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堤防建设治理工程中,水闸与堤防连接处未严格按设计要求回填封堵至正常堤顶高程,同时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也未采取有效安全度汛措施。上述情况不符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第四、(十三)条。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1.5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9.**防灾减灾工程中,所使用的汽车式起重机副钩未配备高度限位装置(含行程限位开关)。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第10.2.7条。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第4.3.6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