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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施工方案变更手续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5-11-20 字体: [大] [中] [小]

  【案例背景】广东省 XX 公用码头一期工程建设5个1000 吨级多用途泊位(水工结构按 2000 吨级船舶靠泊设计),占用岸线 400 米,码头总长 400 米,年设计通过能力含集装箱 16.6 万 TEU、件杂货 93 万吨、散货 170 万吨。为保障防洪安全,XX 市水利局批复岸坡防治与补救工程,要求对码头岸线上、下游各 50 米范围岸坡实施防护。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该局强化事中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施工违法行为,保障项目顺利验收运营。

  【违法事实】2025年7月22日,XX 市水利局现场检查发现,安徽 XX 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岸坡防治与补救工程施工中,未按批复文件(X 水审批〔2023〕44 号)及施工图要求,擅自将 “浆砌石护坡(坡比 1:2)+ 底部抛石 + 顶部 C30 混凝土挡墙” 的设计方案,变更为格宾石笼护岸施工。

  相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及认证、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批复文件、施工图图册、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意见书(X 水信〔2025〕36 号)等证据证实。

  【执法依据与过程】该公司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 “施工单位须按批准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的规定。

  XX 市水利局发现问题后,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X 水罚告字〔2025〕3 号),告知处罚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该公司未提出异议。鉴于其已完成整改,符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从轻处罚情形,予以从轻裁量。

  【处理结果】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XX 市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按工程合同价款 2% 处以罚款。该工程合同总价 310985.33 元,对应罚款金额为 6219.71 元。

  【案例启示】水利工程质量关乎公共安全与长远效益,施工单位需严守合规底线,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技术标准施工,杜绝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强化全过程监督,通过现场核查、图纸比对等方式精准发现问题,以扎实证据筑牢执法基础;严格落实执法程序,精准适用法规实施处罚,倒逼施工单位强化质量与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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