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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案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5-09-15 字体: [大] [中] [小]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某单位及施工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XX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XX市XX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XX区XX水质净化厂片区瓶颈管等重点问题整治工程I标(以下简称“该工程”)-XX路(XX路-XX路)污水管标段XX路W16井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该工程的《XX区XX水质净化厂片区瓶颈管等重点问题整治工程I标-XX路(XX路-XX路)污水管标段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1.2条及2.1条规定,该工程吊装作业均需使用汽车吊,但现场违规使用挖掘机吊斗吊装一个700mm的井圈;2.经核查,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施某某安排施工人员张某某进行上述违章作业。

  另经查明,《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X水政(XX)责字〔2025〕ZA第4号),责令该单位:1.立即停止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2.限期于2025年4月2日前对全体班组成员再次进行安全教育和实操培训,并加强对现场作业的监护。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XX有限公司XX区XX水质净化厂片区瓶颈管等重点问题整治工程I标-XX路(XX路-XX路)污水管标段项目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XX区XX水质净化厂片区瓶颈管等重点问题整治工程I标-XX路(XX路-XX路)污水管标段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三、处理结果

  XX市XX有限公司、施某某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并参照《XX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裁量标准,鉴于该违法行为涉及1名从业人员,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施工现场负责人施某某罚款0.1万元人民币。

  四、本案解析

  (一)法律适用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XX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36、违法行为编号1036规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涉及1名从业人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本案执法关键点

  本案的执法关键点在于,该工程现场负责人施某某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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