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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水保处 发布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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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2022年4月11日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修改后,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广东省水土保持法条例》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4)《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5)《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6)《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税发〔2025〕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核算、征收范围和标准。全省范围内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文书印发日期为2026年3月1日(含)后的,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核定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执行,全额征收。

  (二)明确了全省范围内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得行政许可文书印发日期为2026年3月1日(不含)前的,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的相关政策执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的建设生产类项目,建设期和开采期在2026年3月1日(不含)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的相关政策执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的建设生产类项目,建设期在2026年3月1日(不含)前,开采期延续到2026年3月1日(含)后的,自2026年3月1日起,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本通知的第一条执行。

  (三)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和法律责任等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相关规定。

  (四)明确了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后的政策衔接和执行后政策变化的处理原则。自2026年3月1日(含)起,现已执行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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